部分服从理论中出现的各种道德困境也要联系我们所持的自由优先性的观点来考察。这样,我们就可以想象一种不幸的状态,在那里,不太有力地坚持遵循法治准则的情况也许是允许的。例如,在某些极端的事件中,人们可能认为某些个人对一些违反“应当意味着能够”的准则的行为负有责任。让我们假设由于激烈的宗教对立,敌对团体的成员正收集武器组成部队以准备一场内战。面对这种情况,政府可能制定一个禁止占有各种武器的法令(假设在目前占有武器已不是一种犯法行为)。法律可能认为如果在被告家中或所有物中找到了武器,那么定罪就有了充足的证据,除非被告能够证实是其他人放置了那些武器。除了这个条件之外,其他的情况,诸如被告没有占有武器的意图、缺少有关方面的知识、遵守了合理的武器管理标准等都是不相干的。人们认为这些通常的辩护将使法律归于无效和不可能实行。
那么,虽然这个法令不符合“应当意味着能够”的准则,但至少在所加的刑罚不是太严厉的情况下,作为一种它的丧失自由较少的情形,代表的公民可能会接受它的(在此我假设监禁是对自由的一种严厉剥夺,所以,在打算实施这种惩罚时必须考虑它的严重性)。当人们从立法阶段来考虑这个情况时,他们可能认定:如不通过这一法令,便不能防止全副武装的军事团体的形成,这比要求他们对占有武器的行为严格负责对一般公民自由的威胁大得多。公民可能确认这个法令是两害之中较轻者,他们相信这样一种论据:即虽然他们可能会因他们没有做过的事情而被定罪,但以其他方式拿他们的自由来冒险情况可能会更糟。既然存在着激烈的不和,那么正如我们通常考虑的一样,是没有办法来避免某些不正义的。我们所能做的事情只是以最少不正义的方式来限制这些不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