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惟当充分清晰地界说了天然与呼唤相应的听必须具有何种性质,良知所见证的东西才会得到完整规定。“跟随”呼声的、本真的领会并不仅仅是一种附加在良知现象上的东西,并不是一种可介入可排除的过程。完整的良知体验只有从召唤之领会并与这种领会一道才能得到把捉。既然呼唤者与被召唤者向来同是本己的此在本身,那么对呼声的每一漏听、对自己的每一误听都会有此在的一种确定的存在方式。从生存论上来看,浮游无据、“后无所继”的呼声只是不可能的虚构。就此在来说,“后无所继”则意味着某种正面的东西。
所以,也只有对召唤之领会作一番分析,才能进一步明确讨论呼声给出了什么可加领会的东西。但又只有借助前面对良知所作的一般存在论特征描述,才可能从生存论上理解在良知中所呼唤的“有罪责”。所有良知经验与良知解释在这一点上都是一致的——良知的“声音”这样那样,无非在说“罪责”。
第五十八节 召唤之领会,罪责
为了从现象上把捉在领会召唤时听到的东西,最好重新回到召唤上来。常人本身的召唤意味着把最本己的本身向着它的能在唤起;这本身指在是此在,亦即操劳在世的存在与共他人的存在。所以,只要对呼声向何处唤起的生存论阐释在方法上对自己的可能性与任务领会得正确,这种阐释就不可能打算去界说具体的各别的生存可能性。我们所能确定和所要确定的,不是那在生存上在各个此在中向这个此在所呼唤的东西,而是那使各种实际生存上的能在成为可能的生存论条件所包含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