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粤海关监督李永标、广州将军李侍尧进献了一批贡品,计有:“紫檀镶楠木宝座一尊、紫檀镶楠木御案一张、紫檀镶楠木五屏风一座、紫檀天香几两对、镶玻璃洋自鸣乐钟一座、镀金洋景表亭一座、镶玛瑙时辰表两块、黄猩猩毡五匹。”这次贡品送上之后不久,乾隆皇帝给二李发了一封圣旨:“此次所进镀金洋景表亭一座,甚好,嗣后似此样好看者多觅几件。再有此大而好者亦觅几件,不必惜价,如觅得时于端阳贡进几样来。”因此,李永标、李侍尧两人敢不再送?敢不出去四处寻摸更“大而好”的西洋钟表?
进贡虽然是地方高官的私人行为,但钱却是地方政府公款支出的。乾隆朝的闽浙总督伍拉纳就承认:“我们并不自出己资买办物件,乃婪索多银自肥囊橐。”比如,浙江巡抚福崧到任后,马上吩咐盐运使柴桢“代办”贡品,有玉器、朝珠、手卷、端砚、八音钟等件。这一次进贡花费白银三万八千余两,全都计在盐运司衙门的公款上。客观地说,如此频繁的进贡、如此昂贵的贡品,完全超出了地方督抚的经济承受能力,逼着他们不得不去违规、违法筹措资金,勒索下属、收取贿赂等。